为贯彻落实上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一线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2016〕323号)、《转发关于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17号)以及《浙江法院人员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办法(试行)》(浙高法〔2016〕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官员额制实施后、除司法警察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二条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职业特点,注重工作实绩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等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社会效果等因素,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第二章绩效考核
第四条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与修改全院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决定考核档次及对书面异议进行复议等。绩效考核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领导、职能部门代表、员额法官代表、审判辅助人员代表、司法行政人员代表组成,在政治处设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绩效考核工作由政治处牵头负责,监察室、审管办、司法行政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六条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以办案工作量为主,综合考虑办案质量和效果等因素。第一档原则上为办案超过本部门平均数的人员,但总数不超过员额法官的15%;第二档为除第一、三、四档人员;第三档按第八条标准确定;第四档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因违法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等情形不应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的人员。
因办案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或办案效果较差等原因,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结合上述绩效考核标准酌情确定档次。
第七条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档次根据岗位职责、平时表现、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第一档不超过15%;第三档按第八条标准确定;第四档为违法违纪等情形不应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的人员;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未出现第三档、第四档情形的,绩效考核一般确定为第二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考核确定为第三档:
当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