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党员积分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范文20220617

2022-10-21 11:19:37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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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党员积分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党员教育管理,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通过推行党员积分制管理,搭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新平台,引导党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努力建设一支“四讲四有”的党员队伍,为全面决胜小康、实现市区西部崛起提供坚强保证和强力支撑。

城市社区党组织管理的转入组织关系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根据党员年龄、工作状况、居住状况、身体状况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1、社区“两委”干部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设立“党员先锋示范岗”“服务示范窗口”等,实行挂牌上岗,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2、在社区居住的离退休党员,未就业的大学生、退役军人党员,无职居民等党员,全部参加积分管理。

3、长期在外务工、经商、居住的流动党员,要进一步核实党员组织关系,在应转尽转的基础上,可统一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相关活动,根据流入地党组织提供的日常参加组织生活、发挥党员作用等情况量化成分数计入个人积分;也可通过“1+1”(1名社区骨干党员联系1名流动党员)等方式,组织他们及时参加流出地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计分标准和要求同社区其他党员相同。

4、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表达本人意愿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社区党委作说明),经支部大会同意,可不参加党员积分制管理,社区党组织要安排专人联系、定期上门送学、走访慰问,做好日常教育服务工作。

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可参照党员进行积分制管理,其他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志愿参加社区活动的辖区居民、“两新”组织从业人员等,鼓励参加。具体情况由各社区结合实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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