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刚才,王市长就推进全市镇(乡)区发展建设,作了重要指示,站位很高,操作性很强,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根据会议安排,今天,我就镇(乡)区发展建设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讲一讲镇(乡)规划问题
规划是镇(乡)区建设的重要依据,规划编制是否科学合理,事关各镇(乡)未来的发展,因此,规划一定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严肃性。
(一)科学规划编制。各县(市)和镇(乡),要认真梳理和评估今年年编制的镇(乡)规划,根据现在实际及未来发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示范中心镇和重点镇(乡)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镇(乡)区发展建设实施方案中的时间节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公告等形式,充分征求各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报各级政府审批。在规划编制中,要注重把握三个问题:
一是要注重区域统筹。各镇(乡)要根据县(市)总体
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区位、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发展的目标、规模、性质和职能定位,不能随意改变县(市)总体规划,更不能私自制定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划。比如,有的镇总人口约5万人,在编制规划中,提出镇区人口3年达到5万人,5年达到8万人,这就意味着3年时间,全镇5万人都要聚集到镇区生活,或者全镇5万人都要成为市民,这显然不现实。如果按照规划,镇区5年要达到8万人,全镇总人口还差3万人,当然,从外地可能有部分人向镇区聚集,但这部分人数是比较少的。因此说,规划制定很不科学。还有的镇,现有人数两万多人,力争3年达到4万人,镇区面积却规划了7平方公里,人口与面积形成较大反差。这些镇领导把镇区规划做大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认为做大显得很有气派,另一个目的就是想从土地中获得收益,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人为把镇区规划做大,不仅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另外,还有些镇把产业园区规划的面积过大,把道路规划的过宽,把绿地面积和休闲广场规划的过大,这些不符合实际的规划,应该避免出现。因此说,各县(市)要合理确定各镇(乡)人口的规模。人口规模是镇(乡)规划的重要依据,要与产业结构和规模相一致,要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如果规划的规模与实际情况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就会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所以,各镇(乡)在制定规划时,需要在县(市)这个大区域、大环境下,考虑镇区发展规模和目标,科学进行规划编制。
二是合理配置承载功能。承载功能是各镇(乡)发展的重要条件,是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基础。合理布局承载功能,就是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弱电、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邮政、电信、商业和金融服务等。各县(市)在规划中,要防止考虑基础设施多、考虑公共服务设施少;防止重地面建筑设施布局、轻地下基础设施规划;防止重设施的规模和外观设计,轻设施的功能作用。特别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设施建设,与群从的利益密切相关,建设规模和具体位置都要认真论证,科学配置;同时,也要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机结合,防止规划出现失误,导致重复建设,或者功能失缺,造成土地和资源的浪费。
三是注重特色塑造。镇(乡)的规划编制,要注重因镇而异,彰显特色。目前,很多镇(乡)规划都存在着大同小异的现象,没有体现出自身独特的一面。镇(乡)在遵循县(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注重传承和弘扬镇(乡)特色,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科学的规划,以较少的成本,以节约集约的土地资源,搞好镇(乡)建设。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镇在制定规划时,把主要精力用在撤并村庄、大拆大建,总认为建一个新镇区就是工作政绩,而忽视了传统民居个性的特色。镇(乡)文化特色和自然风貌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镇(乡)规划应尽可能保留和传承,防止用简单的“拆”和“建”发展新镇区。
(二)严格规划管理。我们要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各镇(乡)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书三证”(即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我们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查处。当前,有些镇(乡)在改造开发时,不按规划编制执行,随意变更建设项目,远离镇(乡)孤立建设和无序发展,甚至有些镇(乡)还存在沿省道、县道等带状无序蔓延,这些现象不容忽视。希望各部门要深入一线检查,特别要加强违法建设的督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们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要强化规划管理的法制意识,要提高规划管理的能力,要指导各镇(乡)严格按规划执行。否则,各镇(乡)规划编制的再好,如果不能够严格实施,规划就是“随便画画,墙上挂挂”,成为一张空纸。
(三)强化规划督查。市、县政府及规划职能部门,要
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规划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奖惩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同时,要求各镇(乡)规划要公开透明,通过公示公告等方式,加强社会公众对规划的监督检查。经市政府研究,下一步将在镇(乡)设立规划所,实行县(市)规划部门和所在镇(乡)双重领导,规划业务接受县(市)规划部门指导,主要负责镇(乡)规划和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