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预算绩效立法,加强依法理财
第一,预算治理的政治属性。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反映各级党委领导下的政府经济活动范围和方向,是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凝聚起的“以人为本”的政治共识。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无不反映党的战略部署和决策意图。当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正是国家预算治理效能的体现。所以,预算治理鲜明的政治属性,必须做到依法理财。
第二,绩效评价公信力有待依法确立。《预算法》从预算编制指导思想、预算编制参考依据、转移支付定期评估、预算审查内容、决算审查重点和政府绩效评价等方面,明确了预算绩效管理的法律地位,但尚未形成专门的法律,人大、政府、部门和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绩效功能定位和权利责任尚待澄清。因此,开展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全过程绩效评价,必须“重塑”评价行为的公信力、约束力内核。
第三,独立、客观的绩效评价需要法律约束。在合理界定层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基础上,加快健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绩效指标和预算标准体系,做好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遵循体系化推进预算绩效立法逻辑。立法宗旨要以预算绩效管理要保障党中央重要决策以及国家、部门战略规划和重大任务落实,财政在国家治理支柱作用的效能释放,必须依法有序推进。
二、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基于规则开展评价
第一,坚持“花钱买有效服务”的绩效观,理顺三个评价关系。通俗来讲,预算是政府用来购买有效服务的,预算绩效由政府花了多少钱、买到了什么、是否值得三问构成。其中,“政府花了多少钱”“买到了什么”指向绩效指标,“是否值得”指向绩效评价,它既是评价规则建设依据,也是衡量决策成败的标志。理顺项目的事前评估、跟踪评价和结果评价三个评价关系,三者的价值指向应一致,做到前后呼应,形成合力。
第二,建设基于体系化、标准化、科学化评价规则。一是确立项目评价的三个规则,即绩效指标的标准化规则、分类指标与测量指标分开的规则和“测量—评分”的两分法规则。二是按标准化和科学化评价的要求做好项目分类。项目支出在来源上可划分为财政性项目、部门和单位自筹项目、产业政策补助性项目等。三是建立两个评价衔接机制,即在事前评估阶段建立起“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受理—专家评审—政府批准立项”的流程和“专家评审+政府批准”的立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