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篇)市委党校工作制度汇编20220901

2022-10-21 11:02:00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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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校工作制度汇编(11项)

目录

1、市委党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市委党校公务接待制度

3、市委党校干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4、市委党校节假日值班制度

5、市委党校因公出差管理制度

6、市委党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7、市委党校干部教职工考勤规定

8、市委党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9、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制度

10、日常保洁制度

11、市委党校校园管理规定

市委党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共x市委党校(以下简称市委党校)机关工作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委党校机关公文,是指本单位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委党校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并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市委党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通知。适用于发布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工作计划等,传达要求校内内设股室和县区党校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四)函。适用于市委党校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五)纪要。适用于记载校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第1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第2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公文密级的确定,由公文起草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核定。凡未标注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认定。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紧急程度由公文起草单位确定。“特急”公文适用于十分紧急须即刻办理,或者已临近规定办结时限、须2日内办理的公文;“加急”公文适用于需要优先传递处理、须3日内办理的公文。“特提”电报适用于十分紧急须即刻办理的事项;“特急”电报适用于须2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加急”电报适用于须4日内办理的较急事项、“平急”电报适用于须6日内办理的事项。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当标注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不编虚位(即1不编01),后面加“号”字。联合行文时,一般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市委党校公文的主要发文字号包括:

x党校〔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请示、通知、报告等公文类型。

x党校通〔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发布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工作计划等,传达要求党校内设股室及县区党校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x党校函〔公元年份〕X号。适用于:答复县区党校的请示事项,与同级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公文标题应当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主送范围由公文起草单位确定。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附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右下角标点用英文输入法下句号,即“.”),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标注在正文之下,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上。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正文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的公文标题或主要内容的,文末不再将所印发或转发的公文列为附件。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纪要”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以只由主办部门署名并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所有联合发文机关必须都署名并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之下、版记之上。

请求类和商洽工作类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和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号。附件中若有附件,一般附在其主附件后面,子附件说明只注明“附”字和附件名称。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机关较多时,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为中共x市委党校。印发日期以公文印刷日期为准。印发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纸,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一般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第五章公文拟制与核发

第十五条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向下级机关行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直接引用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人未公开发表的讲话和批示;不得以法律、法规、政策的未定稿作为拟文的依据。

(七)公文由主办股室具体业务负责同志起草。公文涉及其他股室业务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股室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八)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公文审核应当做到:公文起草后应经主办股室负责人核稿后,送办公室审核、排版、编发文字号。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四)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公文起草、审核完成后,由主办股室具体负责同志送相关领导核稿、审批。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公文经同意签发后,由主办股室完成印制后送负责管理公章同志处登记、盖章。公文印制、盖章完毕后,由主办股室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复查后自行分发。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条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分发、登记、初审、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签收。不论从任何渠道进入市委党校的公文,单位收发文负责同志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并注明签收时间。

第二十二条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按照时间先后进行收文登记。

第二十三条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公文,粘贴市委党校《文件呈批传阅笺》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办公室主任应根据领导分工和股室职能在《文件呈批传阅笺》“分发阅办处理意见”处填写拟办意见。

第二十四条批办与承办。

(一)市委党校公文批办,根据文件内容、权限和要求的不同,有两种方式:

1.涉及重要事项的公文,由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径送常务副校长批办。

2.涉及一般事项的公文,由相关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后,径送分管领导批办。

(二)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在公文处理中,所涉及事项由机关各股室具体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分工承办。

第二十五条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第二十六条公文办理时限要求。

(一)办理上级机关特提、特急等应急处理的公文要严格按照公文时限、质量和保密要求,避免偏、错、漏。

(二)如遇无法按时办结、因故延时办结的情况,须主动向来文机关、批办领导作出说明。涉及政策制定、情况调研、核查等短期不能办结的,须提出办理方案,经常务副校长同意后向来文机关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其他。业务股室接到来文后应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批办,重要文件应及时送办公室登记收文。征求意见类型的公文,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名且未提出具体批办意见的,按无意见办理。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委党校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市委党校公文由专人统一管理。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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